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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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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12-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強化國內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落實許可污染預防管制精神,發布「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次公告重點包括:將17種行業19項製程中,公告條件以資本額大小做為工廠認定標準之規定,修正為廠房面積大小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門檻做為認定標準,可避免非法工廠藉由調降資本額行規避許可管制之實;另增列界面活性劑、清潔劑及洗衣粉製造程序等製造程序之產品產量規模門檻規定,將可排除小規模工廠納管之情形,使許可管制更為合理化。此外,考量現行相關產業背景改變,部分製程之公告條件不明確之問題,將人造纖維製造程序、耐火物製造程序、堆置場及化妝品製造程序之許可公告條件予以明確化,將可減少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上的困擾。

環保署表示,本次公告除前述許可條件予以修正外,並未涉及擴大納管對象,另將「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等兩項公告內容,予以整併為「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來將可更為落實整體許可管制精神。

本公告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近環保法規內,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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