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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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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1-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使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於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增訂鋼鐵冶煉業金屬軋造程序之加熱爐及鍛造用加熱爐為納管對象,並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將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與環評承諾對象納入管制,同時針對已納管廢棄物焚化爐再規範應監測二氧化硫,俾利更完整掌握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提升整體固定污染源監控管制量能。

環保署自82年起已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等對象,共納管全國113家公私場所及323根次排放管道,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排放量約73%以上。

本次新增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將可再增加納管約54根排放管道及112根廢氣燃燒塔,全國固定污染源SOx及NOx排放量掌握率將可提升至75%以上,並確實監控廢氣燃燒塔緊急排放狀況及廢氣成分。

有關本次修正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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