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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持續執行營建工程施工污染稽查 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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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8-03-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為減輕營建工地施工作業對環境衝擊,已規範各工地應設置適當防制設施,以減少塵土飛揚污染空氣。特別針對工地內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查核,並採用缺失記點方式,針對營建工地不符合管理辦法及有污染事實者開單告發。該署將持續推動營建工程逸散性污染源稽查管制,期能有效防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以維護良好空氣品質。

該署南區督察大隊統計96年及97年稽查南部地區322處工地,告發104件(其中違反空污法95件、廢清法9件),不合格比率高達32%。主要違規項目為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物料堆置未依規定覆蓋防塵布(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粗級配鋪設厚度不足、裸露地表灑水頻率及水量不足、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沖洗施工車輛、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塵土飛揚污染空氣,同時帶出工地泥土污染工地周邊道路。

環保署表示,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若使用具有粉塵逸散性之砂石、土方、工程材料等,堆置於營建工地時,應採行包括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等防制設施;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亦應鋪設鋼板、混凝土或粗級配等防制設施。而針對工地內之裸露地表也應採行植生綠化、地表壓實並配合灑水等方式抑制揚塵。倘未能遵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營建業主,將處2萬元以上罰鍰,並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屆時未能完成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請當地縣市政府命其停工或停業,環保署呼籲營建業主應督促營建施工承造業者於施工期間善盡環境保護責任,共同維護良好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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