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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法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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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5-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今(3)日自由時報民眾投書「自備飲料杯優惠 法有疑義」,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授權,該署得公告訂定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考量自源頭降低使用量減少廢棄物產生,為廢棄物管理的優先手段,故於公告中規定業者如提報源頭減量計畫,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折扣優惠,則可免除回收獎勵金的義務,於法並無疑義。

一次用飲料杯每年使用約15億個,耗用大量自然資源,易遭任意棄置而影響環境衛生,故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實施回收獎勵金。業者如不配合自備飲料杯折扣優惠,仍應依規定兌換回收獎勵金。

環保署表示,該公告措施會持續推動,但是否能達成廢棄物源頭減量的目標,民眾及相關業者的配合最重要,希望透過經濟誘因方式促使民眾配合環保政策,民眾享優惠措施並同時可達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之目的,而飲料販賣業者亦可節省一次用飲料杯使用成本,並降低一次用飲料杯造成之資源消耗與環境負荷,創造民眾、業者及環境保護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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