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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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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5-05-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5年5月12日公告修正「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因應水污染治法第36條科處刑罰之條件,使非法注入者符合刑罰適用對象,並增加有害健康物質之管制項目,預防非法者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超過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時,即可移送法辦,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保署表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本法第32條第1項已明定「廢(污)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同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事業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且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標準最大限值者,科處刑罰。為使非法注入者符合刑罰適用對象,現行公告名稱修正為公告「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下稱本公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21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管制項目及其管制限值,以強化本法第32條所定污水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且不含有害健康物質之規定。

二、基於風險管理精神,避免含有國際癌症研究中心致癌性第一類物質、第2A類及第2B類物質或勞動部優先管理的化學品屬致癌性第一級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一級物質或生殖毒性第一級物質項目之廢水混入污水,增訂相關物質不得檢出之規定。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水質。

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3日後至本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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