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澄清DEHP列為第一類毒化物的作業過程(精要版)

:::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0-06-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對於質疑環保署98年3次公聽會(5月11日、6月8日、7月1日)受到立委及業界壓力而未將DEHP列為第一類毒化物列管,究竟是署長的決定亦或毒管處處長的決定,環保署澄清如下:

本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家諮詢會議(毒諮會)建議之毒性化學物質分類,預告管制方式及辦理公聽會。因當時及目前DEHP等塑化劑對人體健康影響的科學證據仍然薄弱,國際上對DEHP的管制仍等同我國第四類毒化物的管制方式,因此對於本署更改DEHP為第一類的管制方式,在公聽會的討論中未達共識。主席袁紹英處長於第三次公聽會做結論時,表示將另召開毒諮會討論。因此98年7月24日毒管處僅簽報署長核定此三次公聽會中已有共識,列管雙酚A等內容的公告,未提及DEHP議題。

今年(100年)2月17日歐盟執委會公告,將6種(包括DEHP)高度關切的化學物質改列至附件14的授權物質(相當我國第一、二類毒化物的管制方式)清單中;規定最後受理許可申請的期限為2013年7月21日;2015年1月21日以後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使用。此公告給予近4年的緩衝時間,才完全禁止DEHP未經許可的使用。且自歐盟化學品管理署2009年6月1日建議歐盟執委會列入優先授權物質清單後,歷經1年7個月才完成上述管制期程的公告。可見歐盟執委會對加嚴DEHP等對環境生態及對經由環境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的管制,亦需考量被管制對象受到的衝擊。環保署近日已進行預告,將比照歐盟最新的公告規定,依毒管法對塑化劑管制分類全面升級列管。

對DEHP等經由影響環境中生物後(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的毒性化學物質,進行管制的緩衝期程可以較長的原因,是因為DEHP等塑化劑經由終端商品對人體「直接」接觸而產生健康影響的管制,已由商品檢驗單位依商品管理法規禁止或限制其添加於商品(例如兒童玩具)的含量,並自始即由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禁止不得加入毒性物質或未標示之物質於食品中來進行管制。

對黑心廠商違法將DEHP毒化物加入食品,須靠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稽查、檢驗來發現,並可利用我國95年公布的行政罰法第18條,評定其過去的不法利益以加重其罰,剝奪其不法利益的嚴懲方式予以嚇阻,來達成管制的目的。終端產品的管理法規限制直接與人體接觸的管制目的及方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其進入環境後間接影響人體的管制目的及方法不同,並非直接相關。DEHP或其他塑化劑只要列入毒管法毒化物,已明確不得添加食品中,與其是否自毒管法第四類提升至第一類或第二類無關。

綜上,外界推論,是95年環保署將DNOP改為毒管法的第一類毒化物管制,而促成黑心商人改用DEHP添加於食品中的原因,而98年未將DEHP改為毒管法的第一類管制,是使DEHP繼續違法使用兩年甚至五年的說法,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