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針對中國時報時報廣場黃丙喜理事長投書「公安危機管理漏洞有多大」,環保署回應說明

:::
水質保護
105-04-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針對中國時報時報廣場黃丙喜理事長投書「公安危機管理漏洞有多大」,環保署回應說明

一、黃理事長第一點認為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及時由適當的部門來負責統籌危機處理是首要缺失,環保署說明如下:

環保署於3月10日上午10時10分接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勤務指揮中心傳真通報,本國籍「德翔臺北」貨輪於9時30分因失去動力,擱淺於新北市石門外海0.3海浬處,距岸約250公尺。機艙已破損進水,總噸位為15,487噸,船上載有燃油407噸、柴油40噸,基於船上殘油與貨品對當地海域有污染之虞,環保署依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隨即啟動應變機制,並請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立即調度應變資材至附近場所因應,同時環保署於當日下午3時於新北市石門區公所,邀集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行政院農委會、 衛生福利部、核一廠、國防部、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臺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德翔海運公司等相關單位召開緊急應變會議,請各單位依行政院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權責分工進行相關應變作為及證據保全作業。請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辦理難船殘油及油品移除工作,避免船舶殘油洩漏。該署已要求德翔海運公司於海象狀況及安全許可下,儘速安排專業人員登船確認船隻破損現況,並儘速提出後續油貨移除及污染防止計畫。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已進行海域水質採樣及化驗作業,採樣點計9處,每日將進行水質採樣及海域水質監控作業,並於岸際進行攔油索布放等污染防止措施。海洋污染防治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以來,已累積非常多的船難污染事件之處理經驗,並參考國際上處理之慣例依照處理流程在處理及應變,並無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及時由適當的部門來負責統籌危機處理之缺失。

二、黃理事長第二點認為應立即改採化學分散劑,加速海面上油污的乳化及擴散作用,環保署說明如下:

油分散劑的使用,首先應了解油分散劑的作用機制。油分散劑成分是界面活性劑,區分為親油性與親水性兩端,經與油混合後,經由攪拌形成細微油滴,微細油滴一旦被界面活性劑包圍,油滴間不會再度結合,最後再藉由自然作用的方式,自然分解油污。

環保署表示,經與專家討論後,是否使用油分散劑,應考慮油品的風化程度,與使用時機與地點。因為油一旦與海水混合後,將大幅增加體積與浮油的黏稠度,此時,採用油分散劑無法與外洩油污充分混合,不僅無法有效分散油污,反而因為投入大量油分散劑,造成海洋生態環境負擔。再者,根據國際油污染處理實際經驗:在以下狀況不建議使用油分散劑,包括海水水深低於10米;鄰近河川出海口;緊鄰魚蝦水產養殖區或其繁殖季節;平靜之大區域海面及平靜小區域海面且無法以人為方式攪動海水時。

三、黃理事長第三點認為都把第一時間負責防止、減輕及處理污染的責任歸給船公司,環保署說明如下:

中央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的運作就是結合各部會之資源,協助船東加速整個事件之處理及應變,例如事發第一天協助申請直升機支援,於第二天上午吊掛船東代表及日本技師登船確認船隻破損現況,並儘速提出後續油貨移除及污染防止計畫及進行相關岸際現場勘查作業,海巡署每日進行海上及岸際污染監控,環保署每日提供雷達監測車監控及油污擴散模擬、空拍影像、衛星照片等資料採取預防應變措施,環保單位及海巡署第一天就協助岸上油污染之清除,各機關採取之各種措施無非就是希望整件事件能圓滿處理,降低污染及損害控管。中央各部會非但沒有撒手不管讓船東自己來處理,更是公私部門協力提供資源積極處理。

四、行政院張院長非常重視,除已三次親臨石門巡視及指裁示相關部會全力支援救災外,並指示由行政院許政務委員俊逸成立德翔臺北貨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提高層級協助跨部會的協調工作。運作至今都能按既定期程展開船舶殘油抽除、貨櫃吊卸及海上與岸際油污清除工作。

環保署表示,發生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既然已經發生,我們唯有大家共同努力,一起來面對解決。各界及專家學者提供的建言,我們也都非常的重視,將於事件處理告一段落後提出檢討報告,我們也認同黃理事長所言,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確實對事不對人,環保署絕對會以負責、認真而且誠實的態度,找出問題的癥結,不因政權即將交替而絲毫有所延滯。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