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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蘋果日報社論「快解救環境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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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修正草案,環保署已於106年12月22日正式函送立法院,但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臨時會因法案多未能排入審查。為回應社會大眾對乾淨空氣的殷殷期盼,環保署表示李應元署長近期已拜會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及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同意將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納入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理法案,以加速修法作業。

對於六輕工業區之空氣污染管制,本署近年來與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持續以勤查重罰方式,嚴格管理,若經監測發現有污染事實即會追查污染來源,倘經稽查發現有違反法規事項,則依法予以處分。環保署及雲林縣環保局於雲林縣麥寮鄉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分別設置移動式光化學評估監測車、石化業專用空氣品質監測車及開徑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光譜儀等設備,另不定時以不鏽鋼採樣桶進行巡迴採樣,可針對氯乙烯等85種揮發性有機物及300餘項化合物進行監測,以確實掌握許厝分校受到六輕工業區影響之實際情況。前述使用於六輕工業區之各項環境監測方法與監測設備,必須符合數據及設備之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確認程序,以作為本署確立監測數據正確性之依據。

環保署表示,對於外界關注氯乙烯之管制,該署已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訂有氯乙烯之管制標準,分別為排放管道濃度10 ppm及周界濃度0.2 ppm。另環保署已於106年9月29日預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及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參考國外管制經驗持續加嚴強化對氯乙烯之管制,以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包括氯乙烯)對民眾健康及環境之危害。

環保署表示,對於全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遵循及符合各類空氣污染管制法規進行操作,環保機關依法不定時執行現場稽查,戮力執行法規賦予稽查人員之行政權,確保現場查核程序與證據保全未有瑕疵,且於安全無虞之前提下,不論公私場所陪同人員人數或其規避查核之行為,環保機關稽查人員皆仍依法保持應有之專業性。倘遇特殊情形,亦可啟動檢警環聯合查緝合作機制,達成遏止環境污染及環保犯罪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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