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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提出ICNIRP證據 駁斥台電、環保署於法院電磁輻射無害證詞」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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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有關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3月4日於苦勞網及至環保署召開記者會表示「環保署及台電今(100)年2月於法院的作證證詞卻為:電磁輻射無害,並不正確,也明顯違反ICNIRP原意,並要求台電及環保署向法院更正」乙節,環保署表示,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此項說法顯有誤解。環保署指出,近來並無因電磁輻射案件受邀至法院作證,僅於99年10月15日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來函,為審理案件需求,請該署於99年11月12日至台中縣后里鄉土城堤防防汛道路345kV線路進行非游離輻射量測會勘,並請環保署於檢送量測報告時檢附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HO)發布之第322號文件、該署所公告之環境建議值及檢測方法,供參。並無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所稱之於法院作證等情事,環保署強調,各級法院針對其審理案件之需,請協助釐清事項,該署皆全力配合,本案亦秉持同樣態度辦理。

環保署指出,WHO為了解電磁波對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該組織自85年起結合60多個國家及多個國際組織進行為期10年之「國際電磁場研究計畫」,並於96年6月份對極低頻電磁場(如高壓電塔)的評估結果發表第322號文件,該文件分別指出:「目前已有足夠證據顯示,短時間暴露於高強度(遠高於1000 mG 以上)之磁場會產生明確的生物物理反應。短期暴露於高強度電磁場造成之健康危害已經科學證實(ICNIRP 2003),為保護勞工與一般大眾,政策制定者應採行國際暴露指引。長期、低劑量極低頻磁場暴露可能引起健康效應的科學證據,不足以支持降低其暴露建議值」。(WHO第322號文件如附件1)

環保署表示,為防護國人免於受到人為電磁波發射源所產生電磁場的過度暴露,參考87年ICNIRP所制定之一般民眾電磁場建議值,於90年1月12日公告我國「非職業場所之一般民眾於環境中暴露各頻段非游離輻射之建議值」。此外,ICNIRP已於99年11月發表新版極低頻電磁場暴露限制建議值,其中60Hz之極低頻磁場暴露建議值由原833.3毫高斯調整為2000毫高斯(放寬管制標準),ICNIRP表示,新發表之版本係依據現今最新之醫學、科學及科技技術,針對87年標準進行重新檢討,經該組織重新檢討後,認為2000毫高斯已可提供足夠之保護並亦已將安全係數納入考量,並建議各國可採取其他預防之風險管理措施。(ICNIRP 99年最新文件如附件2)

環保署指出,WHO截至目前最新之研究雖尚未有一致的科學證據證明非游離輻射與人體健康效應有顯著相關,但WHO亦建議相關政府及企業應監控科學、促進研究計畫並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以減少在科學研究上電磁場對健康影響的不確定性,其中WHO於第322號文件中所提相關指導方針中,建議在修建新設施和設計新儀器時(包括電器用品),可嘗試發展低成本降低暴露的方法,而降低暴露的適宜方法因國情而異,但不該採行不合理低暴露規範的政策。

爰此,有鑑於我國人口密度高,且相關非游離輻射發射源廣泛散布於民眾生活環境中,該署除依循科學研究考慮人體健康訂定前述環境建議值之外,亦依據「民眾參與、專家代理」機制由各界推派專家學者組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警機制風險評估諮詢小組」,並就「非游離輻射科學論述」風險評估文件達成共識,另該署已參酌前述風險評估文件以及WHO所建議之相關預防措施原則,為預防及降低非游離輻射潛在長期之風險,完成非游離輻射預防措施草案研擬工作,並將陸續於近期邀集各界召開研商及公聽會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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