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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精進盤查查驗作業 產業意見納入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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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04-28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

環保署於4月26日召開第1場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精進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法」說明會,啟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也聽取產業對於其他氣候法相關子法意見,納入研修參考。5月3日及5月8日會再舉辦2場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環保署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已將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與查驗予以分級管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實施以來盤查查驗工作也需調整精進,因此將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 溫室氣體盤查與查驗作業分期完成,妥善調配查驗量能。

現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事業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將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溫室氣體排放量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書上傳至本署指定資訊平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是事業完成盤查作業後提出之文件,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則是需由查驗機構查驗後提出,目前管制作法有查驗作業需求集中於上半年情形,也因為查驗作業尚未完成,事業未將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因應氣候法已將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未來將調整盤查與查驗作業之完成期程,給予產業充足時間因應,也提早掌握排放量。

  • 優化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新增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提升事業盤查效率。

盤查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盤查目的及事業簡介、盤查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及數據品質管理等,事業完成盤查報告書一方面是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要求,一方面也可依客戶要求提供,後續將依報告書所需內容,建置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協助事業更有效率完成盤查報告書。

  • 修正「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採用版本,並依企業提供供應鏈溫室氣體排放量需求,以對照表呈現不同版本排放量數值。

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盤查之溫室氣體種類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三氟化氮,由於每一種溫室氣體對暖化造成的影響不同,計算排放量時需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該物質溫暖化潛勢(GWP),再將其加總,得出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目前採用之GWP為IPCC AR4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已要求各國提出國家清冊時,應於西元2024年12月31日前採用IPCC AR5版GWP,因此,本次修法將依據公約規定,修正事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時採用之GWP為IPCC AR5。惟因企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時,亦依其他國際組織規定採用IPCC AR6版GWP,因此,後續也規劃以對照表呈現不同版本GWP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彈性作法協助產業因應。

配合溫管法於112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同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環保署辦理北中南三場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精進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法」說明會,說明後續推動作法規劃,並就今年度盤查查證作業執行情形,現場聽取各界意見,瞭解實務執行困難,評估參採納入未來修法調整方向。

後續將辦理的2場說明會,分別為112年5月3日於高雄蓮潭國際會館國際一廳召開第2場次說明會議及112年5月8日於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大新館辦理第3場次說明會議,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網址:https://reurl.cc/XL85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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