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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公告工廠或園區位於台糖公司土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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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7-04-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107年4月13日公告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開發,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之土地(不含釋出後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作為工廠或園區之範圍),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名稱並修正為「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表示,台糖公司土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原納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一併檢討,106年4月27日辦理法規修正預告,6月至8月召開10場公聽研商會,經參酌相關意見,改以修正公告方式辦理,並於107年1月30日辦理預告,2月12日召開公聽研商會,經審慎檢討後始修正公告。本次修正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台糖公司就其土地盤點結果,依土地性質予以分類,修正要點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約2.6萬公頃),屬優良農地之土地,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約8千餘公頃),為非屬優良農地之土地,並排除非屬農用土地及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毗鄰受污染、不適農作、周邊為都市、工業區、交流道等之農地,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3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其餘土地(約1.5萬餘公頃)回歸與其他土地一致之環境影響評估標準。

環保署表示,修正內容請於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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