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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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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1-03-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有效提升廢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廢四機)回收成效,環保署配合販賣業者廢四機回收實務交付流程,簡化申報程序及便捷管理效能,環保署於101年3月1日修正公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遵行事項),並自101年4月1日起實施,本公告已刊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歡迎各界下載參閱。

環保署表示,遵行事項自100年7月1日實施後,由販賣業者端自消費者處回收的廢四機數量及完整性均有提升,為簡化廢四機交付回收處理流程的申報程序,減少環境污染並顧及消費者權益,透過本次的修正便捷廢四機的回收程序,提升業者回收效率。未來大幅簡化民眾排出廢四機時與販賣業者交付的流程也將免去販賣業者申報作業、延長交付時間等措施,讓民眾交付廢四機時更加安心及便利。但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販賣業者仍不得拒收、收取廢機搬載運費用,並需提供消費者同購買項目及同數量的廢四機無償回收服務,也解決消費者搬運清除廢家電的困擾。

該署提醒,自101年4月1日起,所有販售公告指定的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皆應遵循修正公告規定,也特別呼籲販賣業者應於民眾購買新四機時告知消費者權益內容,民眾於買新汰舊交付廢四機時,主動向業者索取回收聯單,共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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