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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空污防制兼顧資源循環 水泥業再創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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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11-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鑑於以水泥業作為資源循環中心為國際趨勢,我國現逐步推動資源循環政策,因應製程燃(原)料多元化及防制技術提升,水泥業亦屬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為鼓勵公私場所提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效能以維護空氣品質、推動資源循環與環境友善共榮政策,於今日(110年11月2日)修正發布「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預估將可減少水泥業污染排放達16%,約氮氧化物 2,246公噸/年,相當於減少3,500輛大型柴油車年排放量,除減少污染排放外,期能提升當地民眾生活環境之空氣品質。

本標準修正之三大管制重點為加嚴既有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增訂空氣污染物管制項目與排放標準及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一致性管理原則,管理措施包括:一、加嚴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並分階段實施,規範其應於113年起符合300ppm、115年起符合220ppm,加嚴後之排放標準與國際相當;二、增訂硫氧化物排放標準為100ppm,鼓勵公私場所提升防制效能;三、粒狀物之不透光率每6分鐘紀錄值高於特定不透光率之累積時間逐年下修至2小時,以符合中央與地方管制具一致性;四、給予既存業者合理緩衝期限,採分階段實施加嚴標準,以符合顧環保、顧產業原則。

本次發布修正本標準係自92年修正發布後之大幅修正,期藉由本次修法來促使產業更新或提升防制設備效能,在確保維護空氣品質前提,穩健推動循環經濟。另本署將持續檢討水泥業之氟化物及重金屬汞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以減少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及長程傳輸衍生之環境污染。

本次修正發布之「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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