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公佈大寮鄉潮寮地區空氣污染事件初步查證結果及後續工作

:::
大氣空氣
97-12-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針對高雄縣大寮鄉潮寮地區12月發生三次空氣污染事件,由大寮鄉公所、高雄縣政府、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各推薦兩位專家組成的查證小組,今天在大發工業區管理中心召開第二次的工作會議。查證小組聽取縣政府環保局與行政院環保署近日調查資料整理及研判污染源之初步結果報告,並聽取廠商代表、工業局代表及居民代表之說明,其中僅居民代表因在會場外以抗爭方式參與,未於會中發言。

經查證小組聽取說明後討論,對現階段之查證結果作成共識結論。由小組召集人雲林科技大學環安系謝祝欽教授,於會後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署長沈世宏及高雄縣縣長楊秋興與工業局副局長高惠雪,向在場抗爭的民眾宣佈結論。縣長並代表宣佈,高雄縣政府與環保署及工業局在事件污染源未明確查出之前,已同意共同負擔完全責任,於十天內與附近居民與學校協商損害賠償作法,未來再向污染源追償。

查證小組作成之共識結論如下:

一、潮寮國中國小發生三次空污事件,造成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尚待進一步釐清明確污染源。但不排除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為可能污染源之ㄧ。

二、為預防未來發生空氣污染事件,建議採取下列事項:

1.聯合污水處理廠進水站應以密閉廠房操作,並進行排氣之除臭處理;污水處理過程易產生異味氣體之設施應以加蓋方式,減少異味氣體逸散至大氣之機會。必要時,以加蓋抽氣方式集中至氣體除臭設施。

2.發生異常增加之污水量或異常惡臭之污水排入時,應即追查其排入來源;應要求上游廠商裝置流量監測紀錄器,檢測排入水質,並據實通報操作異常事故;對違反規定者訂處罰條款,包括拒絕處理嚴重違規者之廢水。

3.工業區內外廠商之污水處理廠,如有與聯合污水處理廠相同, 產生異味氣體之情形,亦應比照聯合污水處理廠之方式辦理,並進行廠內管理。

4.臭氣來源與工業區內外之廠商密切相關,因此其製造過程使用原料或產品或副產物,產生異味氣體者,應限期申報其可能發生附表一狀況之每一設施、每一排放口、每一作業行為、其發生時機、事故記錄規定及可查證之方式,規劃及申報其除臭改善及事故應變計畫,並於發生操作異常時,據實申報及應變,減少異味氣體之排放。

5.環保單位會同工業區與學者專家及地方巡守隊代表,進行逐廠查證,其有申報不實,或經檢舉或事故發生後經查證,發現未據實申報異常操作事故者,嚴重情形命其停工改善,經檢查確認完成改善後始得復工。

三、後續處理工作要項:

1.環保單位會同工業區與學者專家及地方巡守隊代表,追查12月4日及11日污水排放異常廠商,檢討其異常操作原因及復發機率與改善措施。

2.環保單位會同工業區與學者專家及地方巡守隊代表,進行全面逐廠查核。

3.持續進行潮寮國中及國小之空氣污染物監測,增加潮寮國小之FTIR監測儀器一部,配合風向風速資料,追查空污事件之源頭。

4.成立健康影響評估小組,比照空污查證小組之成立方式,由相關各方各推薦臨床毒理專家及職業病專家各一位,合計十位組成,研判大發工業區內外排放空氣污染物健康之流行病學上的影響及個案之關係。

附表一

一、區內外工廠壓力儲槽或壓力反應槽安全閥之排放。

二、收集異常排放之廢氣燃燒塔熄火,廢氣未燃燒直接排放。

三、罐裝或卸載原料或產品或其他作業時或管線閥件,發生異常洩漏,揮發性有機物蒸氣逸散大氣。

四、製程意外產生廢水超出前處理能力,進入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產生異味逸散。

五、貯存之高濃度廢液,傾入廢水中,進入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產生異味逸散。

六、廢氣處理設施操作短暫異常。

七、附近開放式且未裝設防制設備之噴烤漆或表面塗裝作業。

八、其他活動之污染行為。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