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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環境影響評估精進策略與實施作為」藉以發揮篩選功能,提升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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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3-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行政院林全院長指示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使環評既能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又能提升審查效率,同時,為了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並且加強政策環評功能,落實環評通過後的追蹤監督,環保署針對該署105年6月28日「環評制度修正方向」記者會所提短、中、長程之精進策略,說明目前最新執行進度、實施作為及後續規劃方向。

環保署說明,有關「短程精進策略」之執行情形:

一、「廣徵當地民意納入審查盤點」:自105年8月12日起實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試辦計畫」,就該署所受理審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件,於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召開前,先至開發地點舉辦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程序,充分蒐集民眾團體意見,且藉現場勘察掌握環境背景現況,納入該開發案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參酌資訊。

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環保署積極建議將水泥業及礦業等納入政策細項,並邀請相關機關召開2次研商會議,再經行政院召開3次研商會議且獲致共識結論,該署於106年3月1日將政策細項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建議將「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調整為「石化工業」「鋼鐵工業」「水泥業(含大理石、石灰石原料等主要礦石原料探採)」及「其他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等4項。

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環保署於105年7月12日函請各機關提出修正建議,並於106年3月10日預告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縮短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落實與銜接全國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分區管制概念,修正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並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則須敘明理由;另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明定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修正範疇界定指引表。

四、「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環保署於105年7月11日函請各機關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本次研修重點包括將重新檢視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程度,並檢討環境敏感區位中環境影響評估標準,如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及重要濕地等,且合理化再生能源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如地熱、自用發電設備等。

關於「中、長程精進措施策略」之執行情形: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環保署於105年6月21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改革方案座談會」,於105年7月13日函請各機關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於105年10月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於106年2月21日召開「環評制度中顧問機構定位調整及如何提升環評書件公信力座談會」針對外界所關切議題,本次修法將檢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顧問機構之定位、強化政策環評功能藉以引導簡化個案開發環評、探討環評機關委員迴避原則、簡化環評書件審查方式及修訂環評監督機制,藉以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信力及審查效率,並界定環評審查結論之有效期限。

二、「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為落實環評法第4條定義之「社會環境」影響評估,提升人民土地與居住正義之保障權益,本署已委託辦理「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劃草案」研究。

環保署為落實環評法立法意旨,期盼藉由本次分階段之短、中、長程精進策略,調整行政程序,修正環評相關法規,藉以強化環評篩選功能與審查效率,促使政府各部門共同肩負起環境保護之責任,且結合民間活力,公私協力一同達成環境、經濟、公義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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