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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 空污防制增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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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案,立法院於107年6月25日三讀通過,107 年8月 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91號令公布施行,將於8月3日正式生效,為我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添增新的管制利器,實施後可望進一步提升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這次修法有5大亮點,包括:增訂好鄰居條款(地方主管機關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會商鄰近的縣市政府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增訂工廠源頭與管末雙重管制機制(排放標準管制項目要包含有害空氣污染物,也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工廠使用的燃料及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的成分要符合規定限值)、增加移動污染管制措施(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可加嚴出廠10年以上車輛的排放標準,管制高污染車輛;擴大管制對象,如施工機具等);加重罰則與調降罰鍰下限(因污染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上限提高到3,000萬元,罰鍰則提高到2,000萬元;對於汽機車未定檢及露天燃燒行為,則調降罰鍰下限)。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增訂吹哨者條款,並提供獎金給檢舉者,鼓勵檢舉不法,且要求工廠要公開污染排放相關資訊,供全民監督。從源頭的預防管理(空氣品質改善規劃、污染源頭管制)、管末處理到最終的緊急應變,全面予以強化。

空污法的修正條文,請參閱環保署的環保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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