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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取締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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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 ]

為加強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工作及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環保署已於本(九十)年四月份督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對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業者進行重點稽查取締工作,除建檔列管各個水源點外,並同時查訪建立市面上各類盛裝水加水站資料及追查其取水來源。

 環保署表示,目前各級環保單位列管三百三十四家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點,其中大部分為以自來水為水源,計二百三十八家,非自來水水源,包括地面及地下水源,計九十六家,因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其取用之自來水水質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故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非自來水源業者為本項工作查察重點,在九十六家業者中,己有六十一家檢驗水源水質,並取得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對於未申請之業者計查驗六十一家次,一家次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氨氮。

 依據環保單位四月份稽查成果,共查訪一千四百三十九次,其中水源業者四百一十一家次,盛裝水站則有一千零二十八站次。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稽查計二百七十六家次,非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稽查計一百三十五家次;而盛裝水站中,自來水盛裝水站稽查計三百四十五站次,以地面或地下水為水源之盛裝水站則為六百八十三站次。環保署表示,業已請地方環保機關除將稽查結果建檔列管外,並將資料送請衛生、建設、水利等相關單位查察是否有其他不法行為,以落實全面管理成效。

 目前市面上常見各類盛裝水投弊式加水站之設置,其水源包括自來水及非自來水源,變動性大,且現場常無管理人員,部分不肖業者借此逃避水源水質或成品水質之查驗,甚有以自來水源混充山泉水源名義販賣。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其容器、包裝、製造過程、廣告、水質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由衛生單位主政。

 環保署表示,各級環保單位已加強稽查管制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在此呼籲包裝水及盛裝水業者需定期檢驗水源水質,不取用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水源,而購水民眾更應睜大眼睛,於購買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時,需注意認清其水源出處及水源水質是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另供販賣之成品水質管理,則需洽詢衛生單位。再次提醒民眾不要購買水源不明、水源水質及成品水質不符規定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對於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環保局或上該署網站查詢(www.epa.gov.tw/j/drink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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