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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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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民國91年11月6日修正發布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中程管制標準,訂於民國96年1月1日起實施。汽油新標準參酌歐盟之成分管制方式,取消性能標準管制,增加芳香烴及烯烴兩項成分管制,並將硫含量管制標準由原先180ppmw加嚴至50ppmw。柴油新標準則取消十六烷指數,增加芳香烴成分管制。

環保署表示本次費率修正已分別於95年5月23日、6月26日、7月3日、7月24日及9月18召開研商會議,另於95年10月5日邀請中油公司、台塑公司、車輛公會及相關單位召開公聽會,與與會代表達成共識,汽油空污費費率一級0.03元、二級0.075元、三級0.19元,柴油空污費費率一級0.03元、二級0.075元、三級0.20元。

環保署表示因現行移動污染源空污費費率針對汽油之一級油給予免徵空污費之優待,惟屢有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向該署反應,汽油之一級油並非完全無污染,應酌予考量徵收空污費,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故本次費率調整增訂汽油一級油之收費費率(每公升0.03元)。另為鼓勵生質柴油及酒精汽油等生質燃料之使用,並增列生質燃料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文字。

環保署表示配合加嚴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藉由實施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分級收費制度,可鼓勵勵業者生產符合管制標準之油品外,並以經濟誘因鼓勵業者生產符合國際潮流規範之低硫油品,供應國內消費者使用,以減少車輛排放污染物。本費率公告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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