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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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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0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除規劃相關配套管制措施外,並檢討現行實務運作管理酌修相關規定,本次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毒管法第8條第3項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及其完成相關事項規定期限,而運作人擬使用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於禁止運作事項;或於該公告之規定期限屆滿後,擬使用用途非屬限制之得使用用途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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