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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係以務實態度檢討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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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1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環保團體關切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品質標準一事,環保署表示,我國已於101年5月14日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值15μg/m3及24小時值35μg/m3之標準,雖與美國12μg/m3、WHO最終目標10μg/m3仍有差距,但已與日本一致,較歐盟、韓國、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地嚴格,將持續以務實可行方式,進行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以及空氣品質標準之檢討。

環保署說,空氣品質標準的訂定,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而依美國訂定空品標準的經驗,在全國年平均達成符合標準值後,才務實啟動研討下一階段目標的工作。而我國因氣候條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等因素影響,相較於歐洲、美國等國家,在空氣品質與污染防制工作上,不易有大幅改善成果。但我國仍於101年5月14日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值15μg/m3及24小時值35μg/m3,雖與美國12μg/m3、WHO最終目標10μg/m3仍有差距,但與日本一致,較歐盟、韓國、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地嚴格。

環保署說,各項污染減量工作,實為改善空氣品質之具體作為。因此該署自104年起陸續推動「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持續進行細懸浮微粒(PM2.5)及前驅物管制減量工作,現已有良好成效。截至108年11月底,全國手動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統計為16.2μg/m3,已較106年18.3μg/m3、105年20.0μg/m3、104年22.0μg/m3為佳,顯示目前我國訂定細懸浮微粒(PM2.5)空品標準年平均值15μg/m3係屬務實可行,且透過相關污染管制作為達成,並將WHO的建議值10μg/m3作為長期努力的目標。

環保署指出,空氣污染物來源眾多、成因複雜,不應只以單一污染物作爲減量策略規劃依據,應綜整考量多管齊下,以務實積極的態度推動各項作為。以細懸浮微粒(PM2.5)為例,除原生性部分需有直接作為削減排放外,更應針對衍生性的前驅物SOx、NOx及VOCs等污染物著手進行相關污染減量工作。該署持續以務實積極的態度,參考國內外研究報告及管制趨勢,以維護民眾健康為出發點,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並研擬空氣污染減量方案,為維護良好的空氣品質而努力,以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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