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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溫室氣體減量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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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4-12-25 []

因應氣候變遷確是一項長期投入、具高度挑戰也充滿機會的艱鉅任務。臺灣自西元2008年出現1990年以來首度負成長後,近年來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致呈現持平趨勢,2014年251百萬公噸低於目前歷史峰值2007年256百萬公噸;但國民所得仍然增長,每賺一塊錢新臺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從2007年的0.0204公斤逐漸下降到2014年的0.0162公斤,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下降約有20%,除了全球經濟情勢因素外,這是靠著國內推展能源效率提升、產業結構改變及全民節能減碳所打造的具體成果。

在這段時間內,政府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相關政策,並在行政院成立綠能低碳推動會,統籌管控相關部會執行減碳計畫的成效;而為求與國際制度接軌,環保署逐步導入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MRV)原則之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申報、查證驗證等作業規範與管理體系,並推廣產業及早採取減碳行動,導入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從自願推廣輔導做起,復於102年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污染物管制範疇,轉化成強制盤查申報制度;同時,環保署成立結合相關部會及民間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與全球歐美先進國家同步定期發布我國二氧化碳等七大類溫室氣體排放及碳吸收匯等統計資訊,完成階段性的能力建構工作。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今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及7月1日總統公布施行,完善因應氣候變遷所需長期投入之法治基礎以回應全球共同減碳之呼籲,更為鋪陳我國因應挑戰所需政策規劃與資源投入、期待能因勢利導以開創我國經濟轉型與發展低碳社會之契機;該法明確授權政府從事因應氣候變遷的擘劃,為我國推動減緩與調適政策措施奠定完善之法制基礎;其中,不論是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確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務實納入五年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以及提供籌設基金資源的法律基礎等,將讓我國得以逐步提升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開啟臺灣低碳願景,更為我與世界各國共同承擔且落實減碳義務的科學公民責任,提供完善的條件。

為此,環保署已陸續完成制定該法施行細則、溫管基金辦法及空污法下制度銜接子法(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減量專案等),後續將於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架構下運作,氣候變遷與節能減碳分組與其他分組進行橫向合作,據以擬訂行動綱領、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整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並將廣徵各界意見及跨部會協商,研析擬訂效能標準獎勵、總量管制、核配拍賣配售、排放交易等管理機制與相關子法等管理機制與配套措施,亦將密切掌握氣候公約與國際發展動態,適時檢討修訂以預作準備。

除此之外,臺灣積極回應「利馬氣候行動呼籲」(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對於世界各國宣告承擔減量責任的倡議,於今年巴黎氣候會議前,依據「環境基本法」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設定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business as usual, BAU)減量50%,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再減20%,這個目標可作為達成前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在2050年降至2005年排放量50%以下的階段性目標,充分展現我國積極減碳企圖心。而檢視巴黎協定的內容,其同樣納入五年全球盤點檢討國家自定貢獻,與溫管法五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作法相同。

展望未來,我們相信臺灣所提出的,是一個極具企圖心而可行的減碳目標;然為實現此目標,我們也了解,訴諸跨政府部門與民間的協力及額外創新政策是必要的;這其中,如何善用前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及既有的「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據的配套施政作為,再搭配研訂中的「能源稅條例」,據以研議相關政策、方案或計畫,用以支持國人,尤其企業減緩排放、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同時帶動綠色成長,並將規劃透過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機制,來提升國內減碳的成本有效性,以維持國家競爭力,同時加強參與國際科技、金融、法治等合作平臺,共同促成人類由「碳經濟」轉型為「綠色經濟」。

我們呼籲聯合國應以更寬廣的包容力,將所有有志於、有能力於減碳減排的政治實體納入,臺灣將貢獻心力、技術與經驗,與其他平等待我的國家、民族與城市一同為人類永續而努力,在氣候公約CBDR原則加入「包容」(inclusive),擴充為「共同、包容但是有區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And Inclusive Responsibility)CBD的空氣(AIR)中,地球的呼吸也將更為順暢與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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