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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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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1-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加強管制公私場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已於107年1月3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期透過經濟誘因方式,促使公私場所將原需繳納之空污費,轉為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有效操作防制設備,以降低污染排放。

環保署自86年開徵營建工程粒狀物(總懸浮微粒)空污費,已掌握國內五成以上之粒狀污染物,為持續改善空氣品質,擬針對非屬營建工程之固定污染源,即公私場所排放管道、堆置場及接駁點等排放總懸浮微粒之污染源,應依其排放量多寡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介於每公斤32元至55元;如總懸浮微粒中再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有害個別物種者,則再依其排放量進行加徵。另現行國內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所排放之氮氧化物排放量較10年前增加約一倍,其排放之氮氧化物更應有效進行管制,而為促使公私場所增設防制設備及有效操作,針對季排放量超過24公噸之業者開徵氮氧化物空氣污防制費。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布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Email: ahku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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