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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趙家緯文中陳述並非國光縮小規模後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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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4-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趙家緯先生(以下稱「作者」)於苦勞網撰寫「戳破國光石化與環保署的減碳牛皮」乙文,係基於以下兩個錯誤說法,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宜向社會大眾宣布更正。

首先,台灣目前沒有任何已公布的法律明文規定強制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國際公約係規範國家義務,也沒有對企業關廠後碳權轉移做細節規定。因此作者指責環保署「提出的多項減量建議,諸如將五輕關廠後的碳權移撥給國光之舉,公然違法」,是毫無所本,作者無法指出違反的是哪個法。而且環保署新聞稿中原來的文字是要求「開發單位應於民國105年前取得中油高廠老舊製程淘汰之碳權」,並非作者指稱的「環保署將碳權移撥給國光」。作者用扭曲敘述方式,誤導讀者。

目前能強制規範企業減少碳排放量的只有環境影響評估法,該法授權環評委員會審查環評報告,在通過環評報告書同時附帶條件,責成企業履行減少碳排放量的方法及數量。因此環保署提出其評估可行的減碳方法及數量,要求國光承諾,並建議環評委員同意將其納入未來假如通過該案時必須履行的負擔,完全是在環評法授權範圍的作為,並無違法。要求國光碳排放零增量,就是為了促進達成行政院揭示我國「西元2020年時回到西元2005年排放量水準,西元2025年時回到西元2000年排放量水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

其次,開發單位民國100年1月提出之國光石化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紀錄審查意見補充修正資料之「溫室氣體評估報告書」中,已清楚列出其未縮小規模前原擬於第一期開發時外購電力600MW,第二期開發時外購電力450MW,間接二氧化碳排放量合計每年約573萬公噸,於採取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後,回收本身之廢熱發電後,外購電力將降為75MW,間接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每年約41萬公噸。但開發單位民國100年4月最新提出之縮小規模替代方案(可參閱國光石化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專案小組第4次初審會議紀錄審查意見補充修正資料下冊附件9之「溫室氣體評估報告書」),已將外購電力完全取消,並非資料隱蔽不實,上開資料皆可於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網址: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查得。目前在經濟部能源局審查之能源使用說明書之資料,仍是國光石化開發案未縮小規模前之陳報能源局資料。因此,作者於該文中指責「資料隱蔽不實,此舉更觸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並不正確。趙家緯先生應上網瞭解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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