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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提升再利用產品管理 環保署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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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12-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配合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環保署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加強對環保署所轄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並依實際管理運作需求強化許可審查及再利用管制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內容重點有:(1)明定再利用許可書面審查與實質審查日數、延長審查次數,以及補正日數等規定;(2)明確申請展延期間及條件,並增訂不得申請展延之規定;(3)增訂得要求通案再利用許可改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規定,並明定許可審查准駁要件;(4) 增訂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使用規定,並應標示用途限制及警語之規定;(5)規定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停止再利用運作,及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至使用地點之情形,並增訂再利用產品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累積產出量時,應暫停收受之規定。

預告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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