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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七月一日解除列管,環保署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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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自公告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項目以來,因廢潤滑油具有高利用的價值,且國內的再利用技術成熟加上民間自行回收再利用系統的積極作業下,經由環保署輔導成立的回收體系所回收處理的數量僅有百分之十上下,經研析該回收的廢潤滑油,是摻雜大量事業廢棄物液體或油槽底泥,所以,環保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公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為此,環保署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除商請經濟部公告廢潤滑油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使其合法化,並於近日內邀請相關公會回收清除處理業者及執行機關召開說明會,告知業者未來廢潤滑油的清除處理方式及輔導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環保署表示,自七月一日起,汽車保修廠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即屬於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而機車修理行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屬於一般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的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環保署強調,廢潤滑油的再利用價值高,未來即使以事業廢棄物管理,其去處應無問題,因此隨意倒置的情形不容易發生,另外,該署也將自七月一日起加強稽查,以避免廢潤滑油被隨意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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