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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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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10-01-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綠色能源發展已為各國趨勢,為使污染土地多元化利用,並配合政府能源政策,環保署於今(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將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及改善完成之污染土地,納入前述原則適用範圍。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將原法規名稱「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修正為「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適用範圍納入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或已完成改善之污染土地。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並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於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由申請者管理環境,保障土地資源不受污染,以永續經營的方式來發展綠電。

為推動我國環境資源永續經營,針對受污染土地提供得結合太陽光電發展的多元利用方向,透過太陽光電業者與地方政府合作投入污染改善及管理,可有效發揮土地效益與提升環境品質;同時能達到土地利用、綠能發電並降低環境衝擊,且土地所有人亦得獲益,以達土地利用、能源政策發展及環境永續經營等多贏之目的。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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