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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淡海二期環評範疇界定」中有關「人權影響評估」面向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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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3-06-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103年5月27日召開「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即外界所稱淡海二期案)二階環評範疇界定第8次延續會議,民眾團體訴求「增加人權影響評估」,考量民眾所提評估因子包含「環評」及「非環評」項目,當日會議的決議為「涉及環評項目已藉二階環評盡可能納入考量;非環評項目涉及土地徵收等其他平行審查程序,得於環評送審時將審查情形納入環評書件附錄說明」。但當日媒體(如蘋果日報、中央社、環境資訊中心等)報導標題「淡海二期環評範疇納人權公約」,恐導致外界誤解本案決議,環保署特予澄清。

當日會議係基於前已討論完畢之「可行替代方案」及「範疇界定指引表(含5大類別、30個項目、87項因子)」,繼續討論「其他有關執行環評作業之事項」,部分民眾團體當天提出「增加人權影響評估」之訴求,其評估因子包含「生存方式」、「文化風俗」、「社群關係」、「公共衛生」、「個人權利」及「程序保障」等議題,部分議題與前已討論完畢之環評項目重複,如文化、公共衛生等。

環保署澄清,當天會議就民眾訴求最後宣布的決議略以:本案進入二階環評即為落實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範之概念,提供權益相關者之參與管道,但民眾所提兩公約所涉社會因子項目涉及土地徵收、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文化資產、農業使用、興辦事業等評估或審查程序,其中涉及環評事項已藉由二階環評項目及程序納入考量;至於非屬環評事項,倘後續環評審查時已獲致其他平行審查程序之審查結果,開發單位得納入環評書件之附錄說明。

環保署強調,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案已進入二階環評,逐步進行環評法所賦予之法定民眾參與程序,尤其本案範疇界定過程,共計召開9場次延續會議,會中超過600人次民眾團體發言,實際討論時間超過24小時,民眾意見均得以充分表達,建立與開發單位之溝通平台,落實民眾參與之人權概念。前述人權影響評估相關決議,為基於環評審查範圍之限制,將以附錄方式納入相關文件,但並非屬於環評審查範疇,係藉相關資訊的公開,減輕民眾與利害關係者的疑慮,提升環評審查順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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