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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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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2-06-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公告修正「機器腳踏車冷車行車型態排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修正重點包括燃料箱重量計算方式、車輛速度量測精確度及試驗用油規範等改採與歐盟法規一致;及新增符合歐盟污染排放測試法規之規定,如替代清潔燃料及混合燃料車輛與複合動力電動車之測試用油規定、複合動力電動車之相關測試規定、動力計阻力設定、手動阻風門使用規定及具怠速熄火(idling stop)功能車輛之除外條款等規定,自7月1日起實施。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之車輛定義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已將「機器腳踏車」改為「機車」,故原「機器腳踏車冷車行車型態排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名稱配合修正為「機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及程序」。

機車第五期排放標準已於民國9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內製造廠及進口業者皆依現行「機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及程序」規定,於國內經認證之法規實驗室進行排氣污染認證測試。環保署為促進國內機車產業技術提升及與世界同步發展,修正前揭測試方法及程序,藉此與國際車輛排氣法規趨勢做調和,以淘汰過時及新增符合歐盟污染排放法規之測試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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