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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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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7-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於91年9月11日訂定發布後,迄今經歷4次修正,本次修正係考量柴油汽車國際產銷型態,簡化其認證程序,爰新增第5條之1及附錄1之1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是針對同一引擎族每一車型年,銷售量不超過20輛之柴油小型車,得依規定辦理少量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除針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引擎族實施新車抽驗外,並規範每一引擎族每一車型年須執行新車階段品質管制,以確保其進口車輛排放品質。另為使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之中文名稱能與英文名稱統一,將中文名稱氮氧化物後處理器,修正為選擇性還原觸媒系統;簡化認證申請使用表單內容,爰修正第5條附錄1及第7條附錄2之表8內容。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了簡化小型柴油車之排氣審驗認證程序,且加以規範車廠、車商須執行品質管制之檢測以及環保署可針對申請車輛進行抽驗。該署仍會持續督促車輛業者所製造、進口銷售之車輛符合排放標準,維護空氣品質,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本次發布法規內容詳載於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各界可進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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