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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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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4-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歡迎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提出。

環保署表示,認定標準前次修正於98年12月2日發布,因開發行為樣態日增,相關機關及業者反應現行規定實務執行上產生困難及疑義,環保署為回應各界檢討部分條文之要求,爰辦理本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檢討將水庫集水區分為2類,開發行為位於第一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依現行規定辦理,位於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則比照現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辦理。

二、新增於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管制區域範圍內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適用園區規定之情形。

三、確定認定標準第15條規定之農產品加工場所所指範圍。

四、維持林地之林木砍伐仍屬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並新增伐木計畫如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符合伐木計畫內容之林木砍伐,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五、符合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1款但書各目規定之再利用機構,簡化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程序。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之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yhsch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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