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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 環境部新增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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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3-04-2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為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稱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附件A消除清單,環境部公告將其增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並訂定運作管理規定,同時因應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已屆斯德哥爾摩公約得使用之規定期限,配合刪除其得使用用途,接軌國際管理趨勢

環境部指出,本次公告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屬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遂參據公約規定採全面禁用,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且未公告得使用用途,惟因應研究、試驗及教育需求,僅豁免該等用途,同時訂定管制濃度為全濃度。

環境部表示,為防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污染環境及對人體危害及符合公約規定,環境部於99年及107年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PFOS-Li)、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為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本次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加強管制全氟烷基類化合物,加嚴管制濃度為全濃度,並因應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已屆斯德哥爾摩公約 得使用之規定期限,配合刪除其得使用用途。

環境部表示因應本次修正管理事項,共召開多場次會議與業界討論,業者均表示瞭解公約規定,並均已積極減少使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或尋求替代物質,目前均無使用本次公告147種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僅少量用於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環境部並考量非蓄意添加之微量污染物,參照國際豁免閾值規定,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之濃度符合所列閾值且非屬故意添加,則不受本法管制。

環境部強調,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及未達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一之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於公告後,涉及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危害預防及應變專章等規定,分階段給予運作業者半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

為符合國際趨勢,除修正管理事項外,環境部更邀集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部會署共同訂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廣納產學界意見,將透過各部會法令研議共同管理機制,期達成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

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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