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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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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5-09-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表示,本次「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係因應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施行,立法院附帶決議,施行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並應於10年後廢止「6項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公告。

環保署於105年4月完成104年全國小客車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整體排放值為162.48 g/km,相較於98年之排放基準191 g/km減量15%,已達行政院「98年永續能源政策綱領」階段目標。經檢討車輛二氧化碳管制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爰刪除「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即日起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傳真號碼:(02)2371-1394、Email:chiaju.hu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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