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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北中南舉辦「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公告修正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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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環保署已於96年4月16日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公告事項第三項、第六項。」。為使業者瞭解修正重點和法規現況,該署將分別於台北(96年4月24日)、台中(96年4月25日)及高雄(96年4月26日),辦理三場次的法規宣導說明會。

環保署表示,本次擴大公告列管對象,增列清除非有害顯影液、非有害廢鹼、非有害廢酸、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非有害廢液等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之經許可之清運機具,其車體為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之清運機具;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之清運機具;清除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非有害油泥、污泥混合物、漿紙污泥之清運機具,均須裝置衛星定位即時蹤系統(GPS)。

環保署本次修正公告事項分三階段實施,除清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非有害油泥、污泥混合物、漿紙污泥之清運機具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外,其餘修正之對象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開始實施。另為配合水污染相關法規實施期程,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施行前,領有核發機關核發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其內容記載有關桶裝或槽車運送方式者之清運機具,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有關說明會訊息及講義可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即時新聞中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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