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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環團及學者關切固定源空污費費率太低及無安全行政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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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1-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近期為強化空氣品質改善措施,考量污染來源眾多,環保署積極與中央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聯手,從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各方面,共同推動污染防制工作。其中針對固定污染源除採取行政管制手段促使公私場所進行改善外,亦以經濟誘因機制促使公私場所將原需繳納之空污費,轉而將經費投入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且搭配操作防制設備有效操作運轉,以降低污染排放。

環保署表示,於107年1月30日預告修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主要係依據國內空氣品質現況(防制區、季節)、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防制成本,據以研訂。其中製程管道、堆置場及接駁點總懸浮微粒費率,係參考美國南加州所訂費率約介於13元/公斤至32元/公斤,另分析我國具規模對象之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維護及建置成本,將製程管道費率訂為32元/公斤至55元/公斤,堆置場及接駁點費率訂為30元/公斤;鉛、鎘、汞、砷及六價鉻費率,係參考美國南加州所訂費率約介於121元/公斤至481元/公斤,將我國費率訂為360元/公斤;另戴奧辛則考量對環境、人體之危害性,並參考美國南加州所訂費率約為602元/公斤,研訂較高之費率為3,600元/g I-TEQ(每季排放量0.02 g I-TEQ以下)至36,000元/g I-TEQ(每季排放量0.02 g I-TEQ以上)。本次預告修訂之各物種費率,除戴奧辛為國際間最嚴之費率外,其餘皆與國際徵收費率相當。環保署亦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以廣邀各界意見,並於溝通後據以推動。

針對鍋爐之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方面,為有效加速鍋爐汰換並強化污染排放減量,環保署採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已於107年1月30日預告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採不分規模及不分燃料別,訂定各行業所設鍋爐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考量給予業者改善時間,草案將預計於109年7月1日實施;另環保署於同日預告修正「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草案),將擴大補助對象並延長補助期限,以鼓勵業者於108年6月30日前提出補助汰換鍋爐申請,加速鍋爐汰換。

環保署強調,考量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之必要及急迫性,需擴大各級環保機關執行人力及經費,除已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內容,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事項,納入將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使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納入基金專款專用之條文規定。另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已同意環保署增加空氣污染管制約用人員編制之提案,另外環保署正研擬補助地方環保機關空氣污染管制約用人員原則,以及審查地方政府空氣污染防制改善計畫新增補助案等配套機制,將透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方式,增強地方空氣污染稽查管制人力及執行經費,面對未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通過後,各級環保機關得以立即到位執行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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