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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強化氣候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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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1-04-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為建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行政院於今(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後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全部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以達成「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之目的。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蔡總統於去(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行政院蘇院長也於去年同日行政院第3748次院會裁示「我國溫管法雖也有溫室氣體減量達成目標之相關規定,惟相較各國努力因應氣候變遷之挑戰,我國所設定之目標已不足以跟上世界腳步」;隨後,同年8月30日蘇院長於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再指示「請環保署積極辦理修正溫管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法制作業」。環保署表示,過去一年來,已與產業、民間團體及各部會進行多次研商,本修正法案能於今年世界地球日前夕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此為國人各界共同努力的階段性成果,使我國在邁向淨零排放目標上奠定穩固基礎,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2050淨零轉型 關鍵法制基礎

我國已於今年3月30日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減緩與調適並重 強化氣候治理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事項,須加以整合提升綜效。本次修法提升氣候治理層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協調整合地方因應氣候變遷事務。再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所屬部門或領域之行動方案及地方政府訂修執行方案,均需邀請公眾參與及建立檢討機制;另外,為適應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亦增訂調適能力建構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據以推動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

加速減碳 提升產業競爭力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及排放量為推動減量的基本條件。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本次修法亦新增訂定效能標準,提供產業依循以降低產品生產過程碳排放,提高競爭力;此外也將對製造或輸入車輛、新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對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則規定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減少對環境衝擊。因應減碳有價化趨勢,穩健實施碳交易,本次修法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減量額度,並對於減量額度用途、移轉、交易等進行管理。另外,針對國際間正在發展的碳捕捉後之利用及封存技術增訂遵行規定,以利負碳技術發展,同時將其對環境之衝擊納入管理。

徵收碳費 專款專用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本次修法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另外,因應國際經貿情勢,我國亦將審慎評估,必要時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事業進口公告之產品,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全民參與 建構減碳行動力

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層面廣泛,若無全民參與無法達成。本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並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同時,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延長生產者責任,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以及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環保署指出,行政院院會通過此修正法案係淨零轉型的關鍵一步,該署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討論及溝通,以利完成修法程序,提升我國因應氣候變遷韌性,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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