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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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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7-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7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以與地方政府徵收之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有所區別。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1條家戶水污費徵收對象,將原先所有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家戶,修正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另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而家戶水污費則授權地方政府徵收及訂定其收費自治法規;至於事業(含畜牧業)、工業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則維持現行規定由環保署徵收。

本次修正增訂另包括「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事業員工生活污水」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等3類得免繳納該部分水污費之樣態及其水量計測方式,以符實需。

本辦法修正條文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https://oaout.epa.gov.tw/law/) 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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