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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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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5-05-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預告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規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盡之責任。

環保署表示,訂定本辦法草案旨在強化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功能,訂定重點主要在於規範公私場所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等級與人數、專責人員專職、業務責任,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制度。

本辦法之訂定與施行,可提升各公私場所專責單位及人員落實業務,盡責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將有助於提供民眾更加優良之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pj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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