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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號挪威法院求償訴訟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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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90年1月14日於墾丁龍坑海域擱淺漏油,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莫大傷害。環保署代表我國政府就生態及經濟損失等向該輪之船東及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起訴求償,挪威Arendal地方法院前於93年11月1日起至11月18日止開庭審理。環保署已接獲挪威法院傳真之判決書,其主要判決如下:

(一)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二)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應賠償中華民國美金二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九元(約合新台幣九百五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七元)及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中華民國應分擔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訴訟費用三百三十四萬零八百九十二挪威克朗(約合新台幣一千六百七十萬四千四百六十元),並支付法院三萬四千三百挪威克朗(約合新台幣十七萬一千五百元)及由法院決定之之專家法官費用,以及前述款項至實際付款日止之遲延利息。

挪威法院雖然判決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有義務賠償我方之損害,惟其核給之金額甚少,該金額係為於船難初期我方「已實際支付」之監控費用。其餘我方所請求之珊瑚復育費用、漁業復育費用、稅收損失及觀光收入損失等,法院或認為無足夠之證據證明該等損失發生、或認為該等損失與阿瑪斯油污事件間之因果關係尚無法證明,故未准許該等損害賠償之請求。

在珊瑚復育費用方面,法院認為並無必要採取任何措施來固定或復原受損區域的珊瑚。經由自然力的作用,該地區已在逐漸復原中;即便目前的成長率不理想,一段期間以後,該地區仍會復原。另外考慮到該受損區的惡劣天氣,法院認為移植珊瑚及釋放珊瑚幼蟲的復育方式也很有可能不會成功。

在漁業復育費用方面,法院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足以顯示漁業資源係因阿瑪斯號油污事件的發生而受有損害,如果阿瑪斯號確實對漁業資源產生有限的損害,該等損害也可利用自然方式加以復育,而無置放人工漁礁或放流魚苗之必要。

在觀光收入損失方面,法院認為當地遊客人數的減少可能是因為阿瑪斯油污事件以外的其他因素所造成,因為數年來該地遊客人數均呈現下降之趨勢,且旅遊景點也會改變,因此無足夠證據證明阿瑪斯油污事件造成墾丁國家公園內景點的營收損失。

在稅收損失方面,法院認為海生館之收入應該列入考慮,因為其營收乃墾丁國家公園內重要的一部分。如將海生館之收入及稅額納入考慮,則2001年的該地稅收實較2000年增加,因此並無證據顯示阿瑪斯油污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

法院認為在阿瑪斯號擱淺事故發生後的第一階段確實有必要進行監控工作,因此只要該項監控計畫在關於了解擱淺事故後的預期及可能損失是適當且必要的,船方即有義務賠償中華民國所支出的監控費用。中華民國作為一臨海國家,有權於事故發生後進行廣泛的監控,以全面瞭解該地所受之損失。因2001年及2002年已經支出之監控費用合理且有必要,應全額受償。至於未來可能支出的監控費用,法院認為並無必要,因2002年的監控結果顯示,該地已在自然復育中,因此未來的監控不應受到補償。

環保署表示,我國政府相關單位及各專家證人已努力蒐集及提出本件污染案之各項損害證據,惟仍無法獲得挪威法官之採信,深感遺憾。有關是否繼續提出上訴,環保署表示,因上訴期間為自判決送達日起算一個月,環保署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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