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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措施,強化減量作為 環保署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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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01-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為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減措施,有效降低開發行為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環保署於112年1月19日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4點。新增從農業部門及運輸部門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之來源項目,以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並使之抵換量來源更為廣泛,期能加速溫室氣體減量力道及解決開發單位增量抵換需求。

環保署為加強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增量管理,於109327日發布本原則,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要求「50公頃以上園區開發」、「工廠設立」及「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等開發行為,需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統計迄今,經開發單位承諾且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計有新竹科學園區(寶山用地)2期擴建、南部科學園區橋頭園區、臺南園區三期、中埔、水上、新市產業園區等10案,預估營運期間每年最高抵換需求量達8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本次修正本原則第4點,新增抵換來源項目包括農業部門之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生物質為燃料、汰換漁船舊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省電增氧設備等及運輸部門之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等減量措施。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向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抵換措施。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開發單位導入資金或技術執行開發行為以外的排放源減量,若於非屬開發單位之關係企業執行減量措施,可取得實際減量的1.2倍作為抵換量,促使不同事業體共同合作減量。環保署已於1116月藉由「廢車回收一站通」網站,建立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減碳效益媒合平臺,迄今媒合數量超過2.4萬件;今年更擴大至小客車、小貨車等各類車種,引進國內溫室氣體減量承諾需求之開發單位出資取得民眾換購電動車輛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作為抵換額度,由大型開發案開發單位投入資金、以大帶小方式促進減量,可獲得更多減量效益,也減少政府財政負擔,成功的將換購電動運具抽象之減碳效益或碳權轉化成減碳有價之概念,讓民眾深刻感受到減碳行為是有價值的。

本原則修正發布的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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