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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開放環境服務業無涉廢棄物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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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3-04-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媒體報導「服貿開放環境服務業,中國毒廢棄物恐侵台」,環保署澄清服務貿易協議中開放之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並非開放廢棄物進出口,與近日修訂「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無關,請民眾無需擔憂。

環保署說,服務貿易協議中廢棄物處理服務業係於98年6月30日即已公告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並非新增開放項目開放之廢棄物處理服務業係以從事台灣之家戶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如垃圾、廢料等)收集、運送服務的行業,以及利用焚化爐或其他方法處理(含再利用),另包括廢棄物減量服務,主要係處理臺灣之廢棄物而非處理中國大陸之廢棄物,廢棄物進出口仍應依相關法規進行審查許可及申報管理。

中國大陸來臺投資之環境服務業應遵守我國環境保護法令及標準,業者需依法取得國內各種環保許可後始得營業,如有違法除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並依行政罰法追討不法利得,因此無論是陸資、外資或臺灣業者投資設廠(場),管理要求與稽查處分均為一致,不致有特殊待遇,故投資者來自何處,並不是造成環境污染的關鍵因素。環保機關將著重於廢棄物處理技術、處理效能及可行性等嚴謹審核,並將本於職責對環境污染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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