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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對水資源開發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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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在今年五月中旬以前,各地傳出缺水聲,隨即展開的限水措施,也使得水資源開發的議題引起各界關注。最近鋒面來了,為中南部帶來豐沛的雨量,卻又傳出豪雨釀成的災情。究竟是不是要開發新的水庫或蓄水設施?是許多人心中的疑惑。不過行政院環保署表示,加強水資源保育,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也才符合永續發展目標。

環保署表示為加強水資源保育,該署在訂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時,已針對相關事項明確加以規範。在廢水回收再利用方面,以工業區開發案為例,其全區用水總回收率應至少達百分之七十;其他如中水道設置、增加透水舖面、綠建築規劃等等。依據環保署資料,上述的審議規範已落實於個案環評審查。以用水回收而言,新設晶元製造廠,如聯電、台積電等公司,其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將廢水回收率訂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新設高科技工業區用水回收率亦訂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另為加強山坡地水土保育,環保署亦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中,對於山坡地的開發案,明定其開發完成後的森林綠覆率至少應達總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並要求整地工程應採分區分期方式規劃,且應於下游的沉砂池、滯洪池等防災工程完成後始得進行。整地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其整地坡面的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此外,環保署為加強林木保護,近來該署於審查個案環評時,會要求開發單位,對於開發基地內現有樹林於整地前應加以遷移或保護。至於外界關切道路闢建對水資源、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衝擊部分,環保署表示,對於穿越環境敏感區的道路開發案,該署係採較嚴格的審查基準進行審查;以近幾年的審查案例,此類道路開發案多需實施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有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

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明定,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評報告書所記載的內容切實執行,違反者有罰則的規定。因此將水資源保育措施納入環評制度,應有具體成效。

在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方面,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為因應台灣地區至民國一一○年的整體用水需求,已於去年依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規定,提出「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評估說明書」,送環保署表示意見。當時環保署為期周延,除徵詢該署環評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的意見外,並曾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舉行公聽會,再經該署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評委員會討論,才獲致具體意見

環保署表示,經過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後,未來水資源開發策略,將以「積極推動節約用水」及「加強水資源運用,改善水資源利用效率」為優先;若經水資源供需情勢分析,既有水利設施的供給水量與上述措施搭配後,仍不足以因應生活與工業需求的成長時,再適度開發人工湖、離槽水庫等較大型蓄水設施,提供量足質優的穩定供水。

「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評估說明書」環保署意見

一、水資源管理策略,應以控制需求為基礎,並據以提出具體執行目標與措施。

二、應建立各標的合理用水量分配機制,加強不同標的用水之機動調度,並將都市污水處理水納入區域水資源再回收利用。

三、針對既有各標的水權量及實際用水量,應即刻進行系統化供需評估分析,其可節餘水量,由政府回收再分配或制度化轉移,供其他標的利用,以達最有效之水資源合理利用。

四、應加以驗證及修正用水量推估模式;各標的用水量應充分反映產業型態,並應考量加入WTO後之產業調整。

五、應強化或改善既有水庫及相關設施之管理,並建立集水區管理及監測系統。

六、水資源開發措施,未來應積極就維護河川生態系統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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