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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依規定作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營建工地,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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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本報訊) 環保署提醒營建工程業主,「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至今,二個月的勸導改善期已經屆滿,沒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營建工程業者要小心了,環保機關會全面開罰。

環保署表示,管理辦法於去(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後,即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加強宣導,並督促營建業主依規定採行污染防制設施。在環保機關的努力及業者的配合下,去年營建工程整體粒狀污染物削減率已有提昇。但今年因為景氣復甦,營建業大量推案結果,粒狀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造成空氣品質不良情形較以往嚴重。

為有效管制營建工地的污染,環保署日前訂定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管制計畫,將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加強稽查,如查獲有未依規定作好污染防制措施的工地,將處營建工程業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工商廠、場,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甚至被勒令停工、停業,罰則不輕。

環保署指出,因該管理辦法主要管制及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所以發包工程之營建業主,不論是政府機關,或是民間私人的工程施工,都應依規定辦理。尤其是政府機關所辦理的公共工程,一般而言,施工面積規模大且工期長,更應為民表率,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環保署說,因管理辦法規範的內容很多,為避免營建業主觸法而不自知,該署已針對管理辦法規範,訂定執行手冊,供環保局人員及營建業主參考,並已寄送各縣市環保局。業主如有需要,可向當地環保局索取,也可上網查詢或閱覽,網址為http://www.epa.gov.tw/F/index.htm。

環保署呼籲,今後進行營建工程施工時,營建業主一定要記得編列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的經費,並依規定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以免受到重罰,空氣品質也才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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