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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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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9-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之四大重點,包括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

環保署表示,本管理辦法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同時檢討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制度執行經驗,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避免因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間未有一致性或另行指定公告之審查原則,而產生許可證核發之爭議;落實資訊公開,將民眾意見作為許可證核發之參考,依循資訊公開原則並利民眾參與;強化技師簽證功能,明定許可證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落實行政與技術分工之權責,提升技師專業簽證應具備之功能性;加強簡政便民措施,簡化及整併相關登載內容及行政流程,以加快許可審查作業。

此外,自81年空污法第二次修正時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後,業逐步奠定以許可證所載內容落實操作管制之基礎,並依該次公布修正之空污法第14條第3項授權,於82年5月7日訂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由於許可制度係透過預先審查機制將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管理,執行至今各界亦陸續反映有關審查原則及程序等之精進意見,為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並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爰針對本辦法進行整體性檢討及修正,俾使許可制度更臻完備。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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