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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限制含汞產品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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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8-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達成「逐步限汞、最終禁汞」之國際趨勢,並與國際「汞水俣公約」接軌,環保署於109年8月25日公告「限制含汞產品輸入」,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開關及繼電器、普通照明用途高壓汞燈及非電子測量儀器(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及血壓計等)輸入,以加強國內汞之管理。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30萬元罰款。

金屬汞及其化合物多被應用於測量儀器、電器及電子器材之中,但隨電子儀器及消費性電子產品發展,含汞產品使用需求已日益降低,考量汞有著不易分解及具生物濃縮之特性,一旦經由吸入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即難被排出,可能引起噁心、嘔吐及腹痛等症狀,長期累積甚至會對大腦、神經系統及肝、腎、肺等器官造成損害,如未妥善回收處理,恐於環境中流布造成環境污染,以致於危害人體,故比照國際「汞水俣公約」採取管制措施。

環保署說明,雖已於97年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但鑑於汞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環保署化學局再於108年7月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於110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產品生產的時程,本次公告同步於110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產品輸入,全面加強國內汞之管理,期能達維護環境安全之目標。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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