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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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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
110-1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環保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限制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如保麗龍)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另地方可因地制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實施日期,限制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並規定管制對象販售現場裝填飲料,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環保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此外,要求管制對象應有一定比例門市提供免費的飲料杯借用服務,並逐年增加比例。

國際上為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聯合國西元2019年環境大會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措施以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規劃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同意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則顯示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之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結合國際趨勢,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例如保麗龍)之一次用飲料杯,地方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新臺幣5元價差之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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