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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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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
110-1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強化紙餐具責任業者管理,加強納管未登記紙餐具責任業者,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八條」。

環保署表示,因應109年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發生,造成外帶紙餐具需求增加,連帶增加紙製容器責任業者數量,未納入登記或其所生產之紙餐具未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嚴重衝擊現行紙容器回收處理體系運作。為加強未登記紙餐具責任業者管理,環保署希冀利用現行行動通訊產品普及與QRcode標誌技術成熟,規劃要求紙製平板容器製造、輸入業者及紙製平板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紙製平板容器本體標示由環保署核發之責任業者專屬QRcode標誌。

環保署說明,未來民眾及稽查人員可透過掃描標誌條碼即可獲取紙餐具之製造或輸入業者責任業者登記相關資訊,以導引未登記紙餐具責任業者完成登記,同時俾利宣導民眾辨識及使用合法登記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紙餐具,據以維護責任業者公平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秩序。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供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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