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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溪口非法棄置 環保署嚴加監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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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0-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有關4月8日中國時報第10版刊載「戴奧辛污大肚溪口 環署:盡快清」一文,環保署於2月25日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總幹事月英與彰化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現勘位於大肚溪(烏溪)河口台61線與台17線間潮間帶遭棄置的營建廢棄物、疑似集塵灰與爐渣等有害事業廢棄物。由於大肚溪(烏溪)屬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管轄的河川,環保署已於3月8日發函請第三河川局應善盡管理人的職責,儘速依相關法規處理遭棄置的廢棄物。

環保署與彰化縣環保局、彰化地檢署、水利署及公路總局等相關單位於3月9日至現場會勘後;初步研判場址應為多年前遭非法棄置廢棄物,環保局並於現場採集6個樣品送驗。檢驗結果顯示部分樣品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環保局已分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命第三河川局及公路總局限期完成清除處理,及於4月6日依行政程序法通知義務人陳述意見,並儘速提出清理計畫。

環保署於4月7日會同彰化縣環保局至現場第三度勘查,並豎立告示牌,勘查發現現場情況與前次勘查狀況大致相同,無新增廢棄物。

環保署表示後續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持續督導並協助彰化縣環保局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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