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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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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7-1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7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故配合刪除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規定、限改期間水質惡化之處分規定,及基於實務管理,強化技師簽證查核事項,並釋明不適用稀釋、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並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以及增訂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另該署基於實務管理,強化技師查核簽證品質,故辦理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之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修正注入地下水體依據及犯罪要件,刪除污水經處理後許可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規定,刪除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明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家戶定義及地方政府為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主管事項,同時依設計階段及功測階段規定技師應執行簽證業務之查核事項,並釋明燃煤發電廠採海水排煙脫硫去除硫氧化物,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稀釋,及經主管機關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注入地下水體。

環保署強調,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違者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注入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移送法辦,處1-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業者注意,切勿以身試法。另藉由強化技師於設計階段及功測階段應執行簽證業務之查核事項,確保事業能維持足夠之處理設施功能與應變能力,遏止不法情事發生,以促進水體清潔。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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