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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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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8-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將處罰鍰之裁罰額度及授權規定整併至空污法第85條,檢討「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統一於本準則加以規範,並配合本準則之整併修正,同步廢止前述二項罰鍰標準。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空污法第86條已增訂違反空污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得追繳其所得利益規定,並授權訂定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且其追繳以行政處分為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相關規定。

二、 增訂火車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罰鍰額度。

三、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用詞修正,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

四、 增訂船舶使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額度。

五、 配合空污法第80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罰鍰為新臺幣500元,並增列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之罰鍰額度。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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