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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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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7-09-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7年8月30日預告「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修正法源依據,刪除與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徵收有關之條文規定,並將現行辦法名稱修正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1條水污費徵收對象,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授權地方政府徵收家戶水污費及訂定其自治法規。依據前開修正規定,環保署爰研擬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與地方政府徵收之家戶水污費有所區隔,並依徵收對象修正本辦法名稱,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與家戶水污費徵收有關之條文規定。

二、 明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應辦事項。

三、 刪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徵收對象,並明定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自108年1月1日起開徵水污費及年度費額折扣比率。

四、 因應實際徵收需要,增訂得免繳納水污費之樣態(包括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措施、事業員工生活污水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及其水量計測方式。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lchu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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